153. 「組織中的個人,表現出超越角色標準以外的行為;它是不求組織給予獎賞,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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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Yvonne 高三下 (2012/05/22)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的Demnis Organ教授及其同事(Cf.Bateman&Organ,1983;Smith,Organ,&Near,1983)首次創造性地提出了“組織公民行為”這一術語。 他們將組織公民行為定義為:未被正常的報酬體系所明確和直接規定的、員工的一種自覺的個體行為,這種行為有助於提高組織功能的有效性。這些行為一般都超出了員工的工作描述,完全出於個人意願,既與正式獎勵制度無任何聯繫,又非角色內所要求的行為。 根據Organ(1988)[2]的研究,組織公民行為應由五個因素組成,分別是利他行為、盡職行為、運動家精神、謙恭有禮和公民道德。利他行為是指員工願意花時間主動幫助同事完成任務或是防止同事在工作上可能會發生的錯誤;盡職...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