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且擁有VIP』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專技◆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何種人員,在意義上團屬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但就其職務上之行為,實際上仍難因其行為而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A)機關之約聘人員

(B)法院之法官

(C)台北市市長

(D)立法委員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Chun Yu-ling 國三下 (2011/05/23)
立法委員的定義屬於"最廣義的公務員"。 不過縱使他在立法院打架打傷其他委員,對方又豈能向立法院索求國家賠償,立法委員真是充滿爭議的玩意阿。 順便附上,學說分類如下: 最廣義的公務員:定義請參閱刑法第10條第二項,總之跟公共事務沾到.....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李志文 大一下 (2014/11/15)

法官也很難構成國賠吧????

要該法官或檢察官犯職務上之罪並且經有罪判決確定


5F
Peter Jay 國一下 (2018/06/13)

立委 是民選廣義公務員(政務官) 會佔主席台,打架,酒駕 

如果你是事務官,千萬別學,下場是不一樣,切記

6F
光前要解鑽石請先告知我解鎖 高三上 (2018/07/09)

公務人員保障法有修法了 已不包含政務官

下列何種人員,在意義上團屬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但就其職務上之行為,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