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20: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懲戒追溯時效
無時效: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金10年時效:休職5年時效: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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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懲戒處分之行使期間)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47 公務員應受懲戒之行為,自其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