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勞資爭議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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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T !! 國一上 (2019/01/09)
(A)行使爭議權之要件:(勞資爭議處理法§53) 其一:1、一定要經調解,得為爭議行為。2、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 >>權利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5②)>>可以交由法官依法審理之事項。 其二:違反工會法§35(不當勞動行為)、團體協約法§6Ⅰ(誠信原則),工會得依本法為爭議行為。 (B) 一、調整事項經作成仲裁判斷者,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其依前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亦同。(§37Ⅳ) >>調整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5③) 二、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8) >>第三方已經插手,勞資雙方當事人坐下來好好談,這期間各凍結其爭議行為之權利。之後對作成的結論不服,再依法尋求後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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