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23》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4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僱用受僱者多少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乳室及適當的托兒設施?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
(A) 30 人(X)
4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僱用受僱者多少人以上之雇主,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