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 下列何項不動產糾紛案件,須由當事人申請調處?
(A)土地登記規則第 84 條規定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爭議
(B)地籍清理條例第 20 條規定之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C)土地法第 46 條之 2 規定之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D)土地法第 101 條規定之房屋租用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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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19/01/10)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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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Pow9898 研一上 (2020/10/26)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 13 條

不動產糾紛案件,除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款至第二十五款之不動

產糾紛案件得由該管登記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主動移送調處外,

當事人一造應具備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並按對造及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應檢附委託書。但申請書已載明委任關係者,

    免附。

四、爭議要點及調處建議方案。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補充

第 2 條

下列各款不動產糾紛案件,依本辦法調處之:

一、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爭議。

二、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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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下列何項不動產糾紛案件,須由當事人申請調處? (A)土地登記規則第 8..-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