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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2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
(A)該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機關
(B)行使公權力公務員之所屬機關
(C)行使公權力公務員之所屬機關,經裁撤而承受其業務之機關
(D)行使公權力公務員之所屬機關,經改組而承受其業務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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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19/01/10)
第9條(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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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dv6kimo 小一上 (2020/12/31)

108修法

國家賠償法9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
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
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
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2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國家賠償之賠償義務機關? (A)該公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