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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9 根據我國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 人員,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多少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A)4年
(B)6年
(C)8年
(D)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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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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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108北市中市英師 TOY 大三下 (2019/04/24)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
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
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3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12/03)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第 31 條 第六項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39 根據我國現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