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卡新福利】寫作批改懸賞券,將於 2024/10/31 23:59:59 過期,還沒使用或領取,趕快前往領取並使用吧! 前往查看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1 根據教師法第 16 條規定,下列何者為教師的權利?
(A)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B)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C)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D)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19/01/08)
第16條(教師之權利)  教師接受聘任後,...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2F
SHANBAN_ 大二下 (2021/06/04)
✏️權利第 31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
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
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
查看完整內容

41 根據教師法第 16 條規定,下列何者為教師的權利? (A)遵守聘約規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