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第 26 條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衛政、社政或勞政資源,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有關復健、訓練等相關支持服務。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第一項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提供相關支持服務之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類題47.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幾歲開始?(A) 1 歲(B) 2 歲(C) 3 歲(D) 由各校自行訂定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7年 - 107 初等考試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67385答案:B難度:簡單
39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3 條之規定,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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