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採購法規定?
(A)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
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應加蓋廠商印
章。
(B)機關採最有利標者,得將廠商過去的履約績效擇定為評選
項目。
(C)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
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第六章爭議處理。
(D)機關採複數決標,
其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但總金額為巨額者,適用巨額採
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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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12), C(17), D(50), E(0) #3096689
統計: A(26), B(112), C(17), D(50), E(0) #3096689
詳解 (共 2 筆)
#5878917
For B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5
最有利標之評選項目及子項,得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一、技術。如技術規格性能、專業或技術人力、專業能力、如期履約能力、技術可行性、設備資源、訓練能力、維修能力、施工方法、經濟性、標準化、輕薄短小程度、使用環境需求、環境保護程度、景觀維護、文化保存、自然生態保育、考量弱勢使用者之需要、計畫之完整性或對本採購之瞭解程度等。
二、品質。如品質管制能力、檢驗測試方法、偵錯率、操作容易度、維修容易度、精密度、安全性、穩定性、可靠度、美觀、使用舒適度、故障率、耐用性、耐久性或使用壽命等。
三、功能。如產能、便利性、多樣性、擴充性、相容性、前瞻性或特殊效能等。
四、管理。如組織架構、人員素質及組成、工作介面處理、期程管理、履約所需採購作業管理、工地管理、安全衛生管理、安全維護、會計制度、財務狀況、財務管理、計畫管理能力或分包計畫等。
五、商業條款。如履約期限、付款條件、廠商承諾給付機關情形、維修服務時間、售後服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
六、過去履約績效。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七、價格。如總標價及其組成之正確性、完整性、合理性、超預算或超底價情形、折讓、履約成本控制方式、後續使用或營運成本、維修成本、殘值、報廢處理費用或成本效益等。
八、財務計畫。如本法第九十九條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案件之營運收支預估、資金籌措計畫、分年現金流量或投資效益分析等。
九、其他與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
For D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9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前條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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