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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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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向他國宣戰之程序為:
(A)行政院會議議決-立法院議決-總統宣布
(B)總統宣布-行政院會議議決-國防部議決
(C)總統宣布-行政院會議議決-立法院追認
(D)國防部議決-行政院會議議決-總統宣布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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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觀護人、司法事務官各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各組、監獄官、公職法醫師: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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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二下 (2011/11/29)
憲法上的開戰權,由參謀總長會同國防部長後,向行政院長報告。行政院長依情勢做成開戰決議,交付立院通過議案。最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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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黃俊
國二下 (2013/11/22)
憲法第58 條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憲法第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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