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行政執行法之「扣留」,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保管」二者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二者標的相同
(B)二者均為秩序罰
(C)二者均為暫時處分
(D)二者之後續程序皆為沒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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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123), C(874), D(48), E(0) #313516

詳解 (共 3 筆)

#974686
行政執行法之「扣留」 第三十八條(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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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805

行政執行法

第 38 條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但扣留之原因未消失時,得延長之,延長期間不得逾兩個月。

扣留之物無繼續扣留必要者,應即發還;於一年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其應變價發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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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1501
第 38 條 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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