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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2.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多久,其時效不完成?
(A) 1 個月
(B) 6 個月
(C) 9 個月
(D)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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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Li 大三上 (2012/12/06)
民法第143條(因夫妻關係存在而不完成)夫對於妻或妻.....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airforce1 大一下 (2013/12/03)

A為事變
B為繼承人關係不確定

C讓你選錯的關係XD

D婚姻關係 監護關係

3F
Kao 幼兒園下 (2021/07/08)

時效不完成

天災:一個月

未確定人選:六個月

關係:一年

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11/05)
民法 第 139 條 (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民法 第 140 條 (時效因繼承人、管理人未確定而不完成)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民法 第 141 條 (時效因欠缺法定代理人而不完成)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民法 第 142 條 (因法定代理關係存在而不完成)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民法 第 143 條 (因夫妻關係存在而不完成)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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