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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但下列何項職務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A)立法委員
(B)台北市議員
(C)鄉長
(D)國立大學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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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 Hang Wu 高三下 (2011/07/03)
國籍法第二十條(取得外國國籍公職人員之免職及例外)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                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願得一心人 高二下 (2015/11/12)
國籍法 §20IV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 (到) 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 (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5.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但下列何項職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