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規範: 民法第4 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第5 條:「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甲向乙購買貨物一批,帳單上記載的金額為:新台幣伍萬陸仟捌佰柒拾(65870)元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