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29(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Ⅰ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Ⅱ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下列有關消滅時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以二十五年為最長期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