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有遲延者,對其他債權人有何影響? (A)其他債權人全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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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韋宇忻 高三下 (2021/04/07)
第 290 條 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 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前5條如下,對他債權人皆生效力 第 285 條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為給付之請求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第 286 條 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第 287 條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不利益之確定判決者,如其判決非基於該債權人之個人關係時,對於他債權人,亦生效力。 第 288 條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外,他債權人之權利,仍不消滅。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第 289 條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有遲延者,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