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醫療機構使用下列放射性物質、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相關設施時,應擬 訂醫療曝露品質保證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一、醫用直線加速器。 二、含鈷六十放射性物質之遠隔治療機。 三、含放射性物質之遙控後荷式近接治療設備。 四、電腦斷層治療機。 五、電腦刀。 六、加馬刀。 七、乳房 X 光攝影儀。 八、診斷用電腦斷層掃描儀。 九、核醫用電腦斷層掃描儀。 十、電腦斷層模擬定位掃描儀。 十一、X光模擬定位儀。
目前法規說portble不用做醫療品保計畫
79.依據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醫療機構使用下列何種輻射源時,不須擬訂醫療曝..-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