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14(自然人之普通審判籍)
Ⅰ前條以外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住所地之行政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住所:久住之意思,一人不可有兩住所
居所:暫時居住的地方 EX:在外縣市求學租房子
行政訴訟決定自然人之普通審判籍,最優先者為何? (A)自然人之住所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