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1063條,可以提否認之訴的,限定是夫妻的一方或子女。 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生之生父者,不能提否認之訴。舉例說明,甲男(浪蕩子)為丙之生父,拋棄了懷孕中乙女乙女懷丙時,真心愛乙女的丁男,決定與乙結婚並照顧丙,多年後,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之生父甲,說丙是我的小孩不負責任的人,為什麼要給他權利破壞他人婚姻而且丙也有法律上的父母啦~因此法律限定提否認之訴的為夫妻的一方或子女。小小淺見~
結論:
受推定之父、生母、子女均有否認權;與該子女有真實血緣關係之生父,則無
D是指隔壁老王,和有婚妻子生出新生兒。 而婚姻存續中的夫、妻 :子女婚生否認之訴,應自夫妻之一方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依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親屬編,下列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