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人為法律行為時,須以自己名義為之? (A)表見代理人 (B)無權代理人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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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4/06/24)
「間接代理」乃指行為人非以本人之名義,而是「以其自己的名義」但為本人之計算而為法律行為而言。其為一種類似代理的制度,但並非代理。故不會發生代理的相關法律效果。 法律原則禁止自己代理及雙方代理的情形,因為在此種情況下,將會產生利害衝突的問題。 僅例外在經(本人許諾,或是專為履行債務時允許。) 代理人為自己及被代理人 (本人) 為法律行為,此時對於該本人之代理即稱之為「自己代理」。 譬如說,甲為乙的代理人,而其代理乙向自己買房子,此即為自己代理, 於此種情況下,因為會有利益衝突的問題(要賣多少錢),故原則上禁止這種行為。 代理人代理進行法律行為之雙方本人(被代理人),則稱之,原則上禁止, 例外在(本人許諾、專履行債務時有效。) 所謂的「複代理」即代理人以其名義授予第三人代理本人的權限,此時該第三人即為複代理人。 民法上,(原則上不允許複代理。) 源自〜〜維基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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