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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債篇&物權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因不可歸責於解除權人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若當事人間對此並無特約,原則上法律效果為何?
(A)解除權消滅,同時解除權人並應對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B)解除權不消滅,惟解除權人應對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C)解除權消滅,同時解除權人並應對相對人償還該物之價額
(D)解除權不消滅,惟解除權人應對相對人償還該物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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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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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大二上 (2012/01/26)
甲跟乙訂了一臺車。 甲收到車時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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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beatyula 小一上 (2014/03/18)
第  262    條 有解除權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解除權消滅;因加工或改造,將所受領之給付物變其種類者亦同。

 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7F
a222t 國二下 (2014/03/26)
259第六款
8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01)

什麼叫做償還其價額?

(D)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 返還 / 償還價額之責任


因不可歸責於解除權人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若當事人間對此並無特約,原則上法律效果為何?

(D)解除權不消滅,惟解除權人應對相對人 償還該物價額

因不可歸責於解除權人之事由,致其所受領之給付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