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關於人民申請撤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均得提出申請(B)申請無期間之限制→3個月內。(C)申請事由僅限於發現新證據→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D)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亦得提出申請 →不得。
107 年 - 107 身心特考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教育行政:行政法概要#68721
答案:A
關於人民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申請撤銷原處分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應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3 個月內為之 (B)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 5 年者,不得申請 (C)申請事由知悉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者,應自知悉時起算 3 個月內為之 (D)申請事由...
關於人民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申請撤銷原處分之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應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 3 個月內為之 (B)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 5 年者,不得申請 (C)申請事由知悉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者,應自知悉時起算 3 個月內為之 (D)申請事由發生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者,應自發生時起算 5 年內為之→3 個月內。
107 年 - 107 普考行政法概要#70234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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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罹於法定救濟期間之行政處分之要件與期間)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之變更者。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 限。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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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得請求重開行政程序之法定事由?(A)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之變更者(B)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C)行政處分適用法規錯誤→行訴§273(再審之事由)。(D)原處分就足以影響於處分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行程法§128、行訴§273。
101 年 - 101年 普通考試行政法考題#8639
答案:C
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罹於法定救濟期間之行政處分之要件與期間)第1項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再審事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15 某甲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遭警查獲涉嫌賭博,並移送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新臺幣一百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