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第427條第1項)2.但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原則上應適用小額程序(第436條之8第1項、第2項),而不適用簡易程序。
31.有關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請求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