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19 條之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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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公布 原公懲法: 第四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對於受移送之懲戒案件, 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 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 該管主管長官,先行停止 被付懲戒人之職務。 主管長官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十九條之規定 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 懲戒委員會審議而認為情節重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原題目及答案) 現行公懲法 第五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 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 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 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 查看完整內容 |
3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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