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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 甲簽發本票一紙與乙,其上記載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2 月 30 日,乙隨即背書轉讓丙,丙於同年 3 月 2 日提示未獲付款,丙乃訴請甲、乙連帶給付票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票到期日為曆法上不存在之日期,應將到期日解為發票日,丙之提示合法
(B)本票到期日為曆法上不存在之日期,應解為該月末日為到期日,丙之提示合法
(C)因到期日必為可能之日期,曆法上不存在者,乃不可能提示與付款,該本票欠缺應記載事項應屬 無效
(D)曆法上所無之到期日,應解為該月末日為到期日,丙之提示逾期對乙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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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vhome 高二上 (2019/03/25)
(A)(B)本票到期日為曆法上不存在之日期,應將到期日解為該月末日(2/28、2/29),丙之提示合法(參票據法第124條準第68條第1項、準第69條第1項) (C)因到期日曆法上不存在者,解為該月末日,乃可提示與.....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高登 高二下 (2019/12/22)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其後二日付款提示

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到期日。 其付款提示,應自發票六個月為之,但得以特約延長或縮短。

3F
好運柴犬 高一下 (2021/08/11)

(A)(B)選項涉及的是票據解釋盡量有效原則,而非以票據法68作為依據,68條所指係期間之計算方式,雖然相似但仍終歸有間

26 甲簽發本票一紙與乙,其上記載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2 月 30 日,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