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新臺幣 2萬元,不因為甲、乙間之借貸契約已明定:票據之無因性(參票據法第13條) (B)新臺幣 2 萬元,因為以票據文義為準(參票據法第29條第1項)
(C)新臺幣 2萬 元,不因為丙僅支付乙新臺幣 1 萬 9 千 5 百元:票據之無因性(參票據法第13條)
(D)新臺幣 2萬元,因為該本票無瑕疵有效
看到1萬9千5百 容易被誤導以為適用第十四條:“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就算適用,19500 v. 20000 也沒有不相當。
28 甲簽發本票以清償向乙借款新臺幣 1 萬元整,雙方有借貸契約為憑。但簽發本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