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參考最高法院75年民事庭會議決議:分割共有物之判決,兼有形成判決及給付判決之性質;是分割共有物之判決係命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各共有人者,各共有人均得聲請執行法院予以拍賣,亦即各共有人均為債權人兼債務人。
又依強執法第5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故各共有人均得聲請執行
52 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 1/3,甲以乙、丙為被告訴請法院裁判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