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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 公務員違反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禁止規定者,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應如何懲罰?
(A)視情節輕重而定
(B)應先予撤職
(C)應先予停職
(D)應先予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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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Yan 大三下 (2011/05/28)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研二下 (2019/04/25)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7F
木木(已上榜) 大一下 (2020/11/05)

司法院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是以,公務員違反上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先予停職並送請懲戒。至公務員有無同條第一項情事,應由服務機關自行認定。(銓敘部87.11.03. 八七臺法二字第一六八六八0一號函)

8F
噗嚕 小五下 (2022/07/04)

2022/6/11公務員服務法 修法了

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修改為第14條


1.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2.所謂經營商業

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3.經營商業之例外情形:

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

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


4.經營商業之解任登記的緩衝期間

至遲應於就(到)職時提出書面辭職,於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並向服務機關(構)繳交有關證明文件。

但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完成解任登記,並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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