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公務員違反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禁止規定者,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應如何懲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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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噗嚕 小五下 (2022/07/04)
2022/6/11公務員服務法 修法了 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修改為第14條 1.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2.所謂經營商業 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3.經營商業之例外情形: 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 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 4.經營商業之解任登記的緩衝期間 至遲應於就(到)職時提出書面辭職,於三個月內完成解任登記,並向服務機關(構)繳交有關證明文件。 但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完成解任登記,並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或...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