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中,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3人
沒頭沒尾的D選項,想說行政程序法裡哪有直接回復原狀的規定
(A)§123: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124: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B)§121:§117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C)§24II: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D)§50III: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7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依法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時,應自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