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管理外匯條例」第 3 條規定,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為
(A)國貿局
(B)金管會
(C)中央銀行
(D)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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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80), C(131), D(4), E(0) #3018192

詳解 (共 2 筆)

#5769209
管理外匯條例(修正日期:    民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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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2457
第 3 條
管理外匯之行政主管機關財政部(後續改為金管會),掌理外匯業務機關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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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0589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19-3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公
  告第 3  條、第 7  條第 1  項序文、第 8  條、第 9  條、第 11 條
  、第 12 條、第 13 條序文、第 18 條、第 27 條所列屬「財政部」之
  權責事項,經行政院公告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變更為「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管轄,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管轄;第 19-3 條第 1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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