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依我國保險法第59條規定,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
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A)十日內
(B)三十日內
(C)五日內
(D)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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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5), B(129), C(295), D(30), E(0) #2680057
統計: A(805), B(129), C(295), D(30), E(0) #2680057
詳解 (共 2 筆)
#5746041
保險法第59條
1.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2.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3.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4.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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