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五款所稱適用機關,得為下列情形之一:一、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者,為參與協議之各機關。二、由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等機關或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指定機關訂約者,為指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三、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中央機關。
196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下列何者敘述為錯誤? (A)招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