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國際回信郵票券者,其罰責為何?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關鍵字在「收集」偽造的郵票來用,不是主動親手去偽造郵票來用
郵政法 第 36 條
44.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變造國際回信郵票券者,其罰責為何?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