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中羈押被告不得超過二個月,但如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Alexis Kuo 國一下 (2011/07/18)
第 108 條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 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 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 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看完整詳解 |
2F Aimee Kung 2. 大三上 (2013/05/01)
偵查中羈押被告不得超過二個月,但如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審判中羈押被告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如有羈押之必要,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二個月。(第一、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
3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