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警大◆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有關辯護人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所持有之證據資料,得為符合正當目的之使用
(B) 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攝影或傳輸
(C) 接見羈押之被告,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或逃亡之虞者, 得限制之
(D) 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的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再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 告
(E)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中被告有限制與辯護人接見之必要者,限制之聲請經法院駁回者,不 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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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答力 大二上 (2019/03/17)
第 33 條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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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每天朝目標邁進 小六下 (2019/03/21)

刑事訴訟法


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

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第 33-1 條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卷證之內容。


第 34 條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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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寧靜致遠 大一上 (2022/03/03)

34 題釋疑: 

1.說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 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禁止」與「限制」不同義。另依刑事訴訟 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 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屬辯護人接見 羈押之被告的特別規定,但該條明文不含「逃亡之虞」之情形,C 選項屬錯誤。
2.本題原公布答案( ADE )

(A) 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所持有之證據資料,得為符合正當目的之使用

第31-1 條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適用強制辯護制度)

I 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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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有關辯護人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所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