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大◆憲法(含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依司法院釋字第 738 號解釋之意旨,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之 自治條例規定,未違反憲法之何種原則?
(A) 誠信原則
(B) 信賴保護原則
(C) 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
(D) 法律保留原則
(E)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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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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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逸 ( 108消特 大一下 (2019/03/21)
釋字第 738 號皆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Lin 國三下 (2019/05/16)
釋字第 738 號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限制案】http://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38本案涉及規定:1.中央政府制定之「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2.地方政府之「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等)中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3.因地方政府相較中央政府的規定更為嚴格,而產生之釋憲案。判決要點:1.地方政府規範之作業要點內容屬於細節、技術性規定 (層級化保留)。2.權限劃分落實因地制宜之自治精神:此工商輔導與管理事項為地方自治之權限,地方在不牴觸中央法規之前提,可因地制宜進行規範。3.比例原則(未侵犯業者營業自由):該規定乃為維護公序良俗、社會安全及國民健康,因此採取管制,管制目的正當、手段符合目的,且為維護公益的最適手段(否則將耗費更多成本)。
7F
Hsin-Hua Kao 小六下 (2021/09/19)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限制級: ……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

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營業場所(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以上。)(已失效)
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八百公尺以上。」皆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J738)

33.依司法院釋字第 738 號解釋之意旨,各地方自治團體就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