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在國外遺失護照,於返國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補發護照者,除申請護照應備文..-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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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護照條例 EN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本條例 110.01.20 修正之第 4、16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3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第 26 條 1.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有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經駐外館處不予核發護照或扣留護照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專供返國使用之一年以下效期護照或入國證明書。 2.已出國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其護照逾期、遺失或滅失而不及等候換發或補發者,駐外館處得發給入國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