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未具備通常之價值或約定之品質,依民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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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alksx1216 高一下 (2023/02/16)
第 514-7 條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
旅行社安排之住宿旅館應與行程表所列旅館相符,若臨時發生困難時亦應安排相同等級或更高等級之替代旅館,否則旅客得要求旅行社賠償差額兩倍之違約金。
旅行社安排之交通工具,無論是飛機,舟船、車輛,應為合法且供營業使用者,如安排非營業用者,要求其立即更換,否則拒絕搭乘並要求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