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本公司對用戶應經常供水,如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一部供水時,應將停水區域及時間事先通告周知,並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但停止供水事故係臨時發生者,得於事後補報。其有特殊情形必須連續停水達十二小時以上或定時供水者,應先申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周知。
本公司為因應乾旱,應依照經濟部函頒「自來水停止及限制供水執行要點」訂定之停止、限制供水執行標準與相關措施辦理。 用戶對於前二項停止及限制供水,不得要求任何損失賠償。
8.台灣自來水公司對用戶應經常供水,如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一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