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單獨管理運用或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財產涉及
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110385184 號令修正發布為合理增加信託業受託管理運用一般民眾資產之業務空間,參酌國內經濟金融發展情形,並衡平考量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影響,爰修正第五項,酌予提高強制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門檻,將信託業單獨管理運用或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財產涉及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以上者,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規定,酌予提高至一千五百萬元。
20.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單獨管理運用或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財產涉及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