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31條
募集有價證券,應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17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二 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十四條之三、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 二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第七項、第四十一條、第 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五 項至第七項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之...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二 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十四條之三、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 二項、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第七項、第四十一條、第 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五 項至第七項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 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三條 之四第一項;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第三項、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十四條之三、第 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第三十六條第七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三 條之六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
5. 募集有價證券,未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者,其法律責任如何?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