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查詢次日起
(A) 查詢期限,國內郵件自交寄之★★★★ 6...
郵件處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第 60 條掛號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但國際快捷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四個月。逾前項查詢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提供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第 63 條郵件經查有遺失、被竊、毀損、遞送延誤或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依本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憑交寄執據或郵件封皮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30.有關郵件查詢及補償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查詢期限,國內郵件自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