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警察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 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法定要件?
(A)須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始得蒐集
(B)須有事實足認娛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始得蒐集者
(C)警察本於職責,一律蒐集資料
(D)集會遊行活動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得蒐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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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105), C(134), D(1823), E(0) #313261

詳解 (共 3 筆)

#2598609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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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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