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現行臺灣與澎湖地區依據「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公布之「領海」與依據「臺..-阿摩線上測驗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 國三上 (2019/04/04):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 3 條 中華民國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浬間之海域。 主 旨:修正「臺灣、澎湖、東沙、金門、東碇、烏坵、馬祖、 東引、亮島、南沙」地區限制、禁止水域範圍及事項, 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依 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 項。 四、禁止水域範圍:臺灣、澎湖、綠島、蘭嶼、彭佳嶼、小琉 球、七星岩、東沙周邊自領海基線 (同前表) 起十二浬海 域,如附圖紅色實線以內部分。 X(A) 領海與禁止水域之面積完全相同 領海為自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浬間之海域。 禁止水域範圍:臺灣、澎湖、綠島、蘭嶼、彭佳嶼、小琉 球、七星岩、東沙周邊自領海基線 (同前表) 起十二浬海 域,如附圖紅色實線以內部分。 X(B) 領海面積 O(C) 禁止水域面積大於領海 →定義不同 O(D) 領海與禁止水域,兩者範圍均規定從領海基線起算 O(E) 領海與禁止水域公布之附圖,其外界線並不完全相同 | 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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