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第7-1條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A是一般被保險人,非受監護宣告被保險人第7條: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受監護宣告(未滿十五)除喪葬不死亡
28.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除健康保險外,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