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訣:殺戰犯要、致死應得★保單價值準備金:1.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退還【要保人】2.犯罪[處死]、拒捕、越獄致死→退還【要保人】3.[戰爭]、變亂致死者→退還【要保人】★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應給與【應得之人】
9.保險契約有下列何種情事發生,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 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A)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 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B)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C)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 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D) 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已刪除) 速記 自殺(含越獄)→ 要保人得領取 他殺 → 保險人應給付應得之人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
9.保險契約有下列何種情事發生,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 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A) 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者 ( 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B)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C)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 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D) 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已刪除) 速記 自殺(含越獄)→ 要保人得領取 他殺 → 保險人應給付應得之人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EN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第 20 條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外,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 (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原四、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已刪除)四、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第 21 條有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或前條第一款、第三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有前條第二款情事發生,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第 16 條 (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前條解除權之行使,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依前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要保人除得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第 18 條 (要保人得依規定,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得隨時向保險人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終止效力,不溯及既往。
9.保險契約有下列何種情事發生,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