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有權做立法解釋者之機關為:
(A)立法機關
(B)行政機關
(C)司法機關
(D)總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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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0), C(41), D(1), E(0) #780238

詳解 (共 1 筆)

#5988113

(1)立法解釋:

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2)司法解釋:

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A.審判解釋:
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於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加以闡明的解釋。

B. 質疑解釋:
人民或政府機關對於法律條文的涵義有疑義時,向司法機關聲請解釋。根據現行憲法規定,我國的質疑解釋主要是指司法院大法官所為的解釋。

(3)行政解釋:

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其方式不外為:行為機關對於法令涵義所做的解釋或上級機關就法令涵義所做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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