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產品之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及其檢驗方法之審核重點為:
一、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成分應具有明確之保健功效。
二、鑑定報告應包括保健功效成分之定性及定量試驗結果。
三、檢驗方法應具有公認之科學可靠性及正確性。
四、在現有技術下無法確定有效保健功效成分者,應列舉具該保健功效之
各項原料或佐證文獻。
產品之成分規格檢驗報告審核重點為:檢驗結果及方法應符合中央主管機
關所訂之規格標準。
22. 下列何者為衛生福利部審核健康食品查驗登記「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之審查重..-阿摩線上測驗